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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

2026-07-21 15:38:17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键词:非煤矿山施工队伍安全监管阅读量:45

导读:多地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相关文件,明确非煤矿山需按期完成自建施工队伍或整体托管,划定地下、露天矿山整改时限,规范队伍组建形式与托管准入条件,层层压实企业、上级公司及属地监管三方责任,强化帮扶执法,严管过渡期安全风险,整治外包乱象,筑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基。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矿安〔2026〕7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作业安全秩序,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意见》明确的“2027年5月1日前完成非煤地下生产矿山、2028年5月1日前完成非煤露天生产矿山自建队伍或者整体托管”的目标要求,全面规范我省非煤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管理,重构采掘施工队伍管理体系,实现从“包出去”向“管起来”、从“有人干”向“专业干”、从“责任不清”向“各负其责”的根本转变,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核心要求
 
  各地、各企业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核心内容:
 
  (一)准确把握四种自建队伍形式。一是自招人员,直接与社会招聘或内部转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二是整建制接收,直接与原外包单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其纳入本矿山统一管理,严禁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三是组建控股公司,与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由矿山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公司,并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使用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的专业化施工队伍,由上级公司统一负责安全管理,厘清双方责任。
 
  (二)准确把握整体托管定义与准入。整体托管是以独立生产系统为最小单元,由承托方对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运行实施全面统一管理。承托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为大型非煤矿山企业或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实施整体托管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承托方不得将托管矿山进行分包、转包。
 
  (三)准确把握两个时间节点。地下生产矿山必须于2027年5月1日前、露天生产矿山必须于2028年5月1日前完成自建队伍或整体托管。
 
  三、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实施路径、责任分工和完成节点,实行挂图作战。要制定过渡期专项安全保障措施,精准研判人员供给不足、队伍磨合不力、劳资纠纷、事故反弹等风险,科学排定生产计划,严禁赶工期、抢产量、超能力生产。要密切关注职工思想动态,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确保队伍稳、人心稳、安全稳。
 
  (二)压实上级公司管理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上级公司要加强统筹谋划,结合下属矿山规模、灾害程度、管理水平等因素,统一制定整改策略,避免“各自为战”。对“组建控股公司”“选聘承托方”等重大决策,要明确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防止下属矿山擅自降低标准、搞变通。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下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否决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三)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现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矿核实外包队伍数量、资质、人员构成、合同签订方式及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等情况,建立“一矿一档”,实行动态更新、销号管理。
 
  四、强化帮扶指导与监管执法
 
  (一)加强分类精准帮扶。各地要将“分类指导、精准帮扶”贯穿全过程,针对企业整改中的堵点、难点提供针对性服务。对选择自建队伍的,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完善机构、健全制度,协调解决招聘难、培训难等问题。对选择整体托管的,要协助企业筛选符合条件的承托方,指导规范签订托管合同,厘清双方安全责任边界。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要将规范采掘队伍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重点打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无证上岗、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27年5月1日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地下矿山、2028年5月1日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露天矿山,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承托方,依法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严密防范过渡期安全风险。各地要高度警惕整改过渡期内原有外包单位为赶工期、抢收益而出现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忽视安全投入、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加大现场巡查频次和力度。同时,指导企业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渡期安全稳定。
 
  请各地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请各地于2026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书面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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