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高质量建设强化规范履约管理的公告
2026年第52号
为深入推进“富矿精开”,持续规范矿业权管理,引导矿山企业诚信经营,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觉履行向国家缴纳费用法定义务。矿山企业应当履行主动足额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定义务,主动按照已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完成资金缴纳。未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主动配合补签合同。
二、规范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是采矿权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法定义务的重要保障。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管理规定,足额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规范基金使用管理,如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任务。
三、积极主动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的矿山企业将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重点监管,限制矿业权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事项,并影响绿色矿山名录保留及各类扶持政策申报。
四、不断提升自然资源服务质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提醒和督促矿山企业及时履约,指导矿山企业开展合规自查,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引导矿山企业走好资源集约、环境友好、诚信守法的绿色矿业发展新路。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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