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的要求,以及《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九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的规定,省本级对全省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对信用评价结果为等次的企业,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
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省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情况
海南省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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