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22日,行政部门对某露天采石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2.1.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三,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采石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部门当场责令采石场消除隐患。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二条,行政部门对该采石场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2.1.1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该采石场未采取措施消除,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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