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7号)、《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4号),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注册或开展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公示。
二、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也可通过我委网站主页“政务服务-系统导航”下的“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栏目访问。
三、各地质勘查单位要重视信息公示工作,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做好信息维护,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新承担的项目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示,项目完成后及时完善项目信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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